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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园区服务 > 基础服务 > 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入园管理规定(暂行) 正文

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入园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14-03-01 11:50:43    编辑:    阅读:

  第一条 成都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科技园区的营运管理和综合协调。为规范我校大学科技园的研发、生产、经营、教育、办公、服务等活动,保证科技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科技园从事研发、生产、经营、教育、办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无论其经营场所来源方式(如自建、购买、租赁等),均应经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批准后方可入园。

  第三条 凡进入园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管理。

  第四条 科技园鼓励石油化工、机械、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医药技术、电工电子技术、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其它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入园;鼓励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商业机构、以及为入园企业服务的其它机构入园。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科技园:有违法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对环境有污染的(如化学、噪声、光等);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审核认为不符合进入园区的。

  第六条 凡对科技园内的土地及房屋进行转让、出租、赠与、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实施前告知受让方或受让人办理入园审批手续,并在受让方或受让人出示入园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上述活动。

  第七条 对拟进入科技园从事研发、生产、经营、教育、办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到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领取《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企业、机构及单位入园申请表》,填写后送交审批,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申请表后及时给予答复。对批准入园的核发《批准通知单》。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对其所填写的《入园申请表》的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入园审批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有权责令其补办手续。对拒不补办手续或补办手续未获通过的,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将对其进行清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成都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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