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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兼酬 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09 17:32:45    编辑:    阅读: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企业创新主体专项改革方案>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4]16号)部署,进一步激发我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充分调动校内科技人员从事研发、转化、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优秀创新成果的不断涌现并转化为经济社会效益,探索事业导向、利益驱动并重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取酬、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和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允许我校科技人员兼职取酬,在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1、我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处同意,可以在学校科技园入园企业、学校科技产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学校控股或占股的公司以及在川科技型企业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允许在川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
2、科技人员兼职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学校无形资产持股不低于10%,涉及学校知识产权和资源使用部分另行作价,学校参与形式、分配方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创业期间的人事管理方案由科技产业集团公司、人事处和科技人员三方协商并签订协议,各方按协议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兼职中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4、学校对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兼职人员考核以主岗聘任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发放相应绩效工资。
5、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到学校大学科技园在职创业或到入园企业兼职服务。
二、鼓励我校科技人员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
1、我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处同意,允许离岗在川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
2、科技人员离岗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学校无形资产持股不低于5%,涉及学校知识产权和资源使用部分另行作价,学校参与形式、分配方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创业期间的人事管理方案由科技产业集团公司、人事处和科技人员三方协商并签订协议,各方按协议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岗位技术岗位等级,符合职称评审条件,可进行职称申报评审。
4、离岗创办领办学校持股企业的科技人员,在离岗期间,视学校持股比例,分别享受原岗位人员同等的一定比例的工资、绩效等待遇,具体情况按科技产业集团公司、人事处与科技人员三方签订的协议执行。若离岗创办领办学校持股企业的科技人员,在离岗期间,学校持股比例的收入不足以支付离岗人员的工资和绩效,按相关约定执行。
5、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的考核由科技产业集团公司、科技园按照离岗科技人员所创办领办企业每年上缴学校的收益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离岗期满后可回原单位上岗,并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待遇(离岗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和违反校纪校规者除外)。
三、设置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岗位
1、我校设置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岗位,教职工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的前提下,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处同意,可聘任到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岗位。
2、科技转化推广业绩是该岗位的主要岗位职责,必须完成相应的岗位职责(见附件二:西南石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岗岗位职责),
3、聘任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岗位的人员,其基本工资按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级别按规定发放;其绩效工资学校按其聘任的岗位级别要求考核工作业绩,考核合格,按同级别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相同的绩效工资。
四、开启工程应用型职称评聘工作
1、制定我校工程应用型职称评聘条件和办法(见附件一:西南石油大学工程应用型职称系列评聘条件),开启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人员职称评聘通道。
2、我校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的前提下,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以及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显著的技术成果或经济社会效益的,可申请评聘工程应用型职称,该系列职称主要以承担科研项目、授权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获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评聘职称的主要条件。
3、在承担科研项目、授权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获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特别优秀和突出的,按照四川省破格申报职称的程序和条件,可破格申报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五、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原则和实施途径。
1、科技成果转化应坚持自愿、互利、公平、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基本原则。
2、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私下转让或使用学校的科技成果。
3、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成果的申报、登记、整理、认定,推荐有转化价值的科技成果。
4、科技产业集团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投资运营机构,代表学校持股,并负责对产业化项目的管理审核、方案审批、评估作价、合同签订等。
5、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学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性专业服务平台,在学校、成果完成人、投资方、企业和政府之间起联系、中介作用。负责为科技成果转化及项目孵化提供政策咨询、方案策划、投资融资、评估作价、工商税务、金融财务、人员培训、企业孵化等方面的综合性服务。
6、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是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的发源地,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起到技术保障作用,负责组织专家团队对科技成果的真实性、技术水平和市场转化前景进行审核、预评估,积极参与支持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7、学校鼓励并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将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学校对单位和个人的考核范围,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六、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及实施程序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入股方式进行转化、有偿使用方式进行转化、一次性转让方式进行转化、以及其他学校认可的方式进行转化。
1、以入股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程序
(1)科技产业集团公司对拟转化且涉及股权的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转化时的成交价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组织成果完成人、投资人等有关各方商议并制定投资方案。
(2)科技产业集团公司代表学校办理相关手续,作为学校的股东代表履行权利与义务,协助运营实体办理国资、工商、税务等法律手续。
(3)科技成果可以作价入股注册新企业,也可以作价入股加入已有企业。
2、以有偿使用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程序
(1)科技成果学校所持有产权部分,可以以技术提成、技术支持、资源占用等方式进行转化。有偿使用的期限和费用比例,由科技创业集团公司代表学校洽谈签订合同。
(2)以有偿使用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学校不承担经营风险,成果的使用期限和费用以科技成果的评估价作为参考。
3、以一次性转让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程序
(1)科研处负责组织评估作价、合同签订、收益分配等工作事项,具体参照《西南石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2)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4、以其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程序根据实际情况议定。
七、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办法
我校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团队所有。重视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其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100%归研发者及其团队所有”的激励政策,按规定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我校每年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提高我校科技人员的收入,激励科技人员从事研发、转化、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优秀创新成果的不断涌现并转化为经济社会效益, 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对应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1、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学校提取管理费10%,二级学院提取管理费2%,其余归成果完成人;
2、科技成果以入股方式进行转化,所持股份分配比例为:成果完成人70%,学校30%;
3、科技成果以有偿使用方式转化所获得的收益,按合同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学校设立成果转化发展基金,学校每年从科技成果转化本级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转入学校成果转化发展基金,由科技园负责管理,用于成果转化和孵化平台建设及服务。成果完成人团队内部个人收益分配,由团队负责人组织协商确定。
 八、其他政策
 1、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在工作业绩考核及技术职务聘任时予以充分肯定,以其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实际贡献为评价重点,在岗位设置、职务聘任和专家申报时予以倾斜。
2、对在学校控股或参股企业中实施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送或奖励股份给个人。
3、鼓励成果转化在我校科技园平台实施,学校鼓励校外相关机构、单位或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校外机构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4、鼓励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从事或兼职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工作,但须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5、学校科技人员在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中如有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项或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照规定条例处理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
       本办法为学校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取酬、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和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试点工作期间的实施意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南石油大学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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