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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0 09:55:00    编辑:    阅读:

 

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成都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成科字〔2015〕17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我市2016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成都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与条件的独立法人企业可申报认定。

    2012、2013年已经通过认定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需参加2016年的资格复审。

    二、申报材料

    企业在提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认定企业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申报复审企业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复审申报表》;

    (二)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内),应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

    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

    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6.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五)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企业上一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企业上年度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合同(协议书)等材料:企业从事《成都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从事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35%以上的票据)复印件;

    (七)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

    (八)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与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九)其他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一) 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进

    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申报受理。企业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复审申报表》,打印出纸质文件,连同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2份报送所属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由各科技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于5月20日前统一报送到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窗口(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B座)。电子版材料需随纸质材料同时报送。

    联系人:彭盈盈 联系电话:85104758

    业务咨询电话:61886241

    四、评审认定

    受理时间结束后,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联合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企业,经公示后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申报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

    

    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

    附件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复审申报表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5月6日

    

    

    

附件1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附件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复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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