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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广大师生员工进入科技园创业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4-03-01 17:23:31    编辑:    阅读:

西南石大科技园[201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积极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服务国家经济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进入大学科技园的积极性,吸引各类人才到科技园创新创业,参与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产业化工程,特制定以下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

⑴ 学校各二级学院、科研基地等单位利用科研项目经费或学校资源等集体完成的已经验收或鉴定的科技成果;

⑵ 学校教师利用科研项目经费或学校资源等完成的已经验收或鉴定的科技成果;

⑶ 学校的师生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自己创造试验条件而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与自己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不同领域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的各类人才,包括:

⑴ 学校在岗的教学、科研、教辅、后勤等单位工作人员;

⑵ 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和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兼职与报酬

第四条 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到大学科技园兼职创业,兼职创业人员应完成原单位的基本教学要求,接受原单位的领导。

兼职期内在科技园或园内企业从事的科研活动学校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五条 兼职的形式包括:

⑴ 科技成果到科技园孵化的同时,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熟悉科技成果的人员对成果继续开发或后续产品的研制;

⑵ 利用自身特长参与科技园企业的管理或市场开发工作;

⑶ 为科技园企业或通过科技园为社会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提供发展方案;

⑷ 参与科技园项目的论证、筛选工作,协助科技园向社会推广高科技项目,或为科技园介绍引进项目;

⑸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到科技园领办或参办科技企业。

第六条 申请到科技园兼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到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办理入园兼职手续,由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向兼职人员颁发聘书。

第七条 兼职人员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根据为企业的贡献大小获得企业提供的合理报酬。

第三章  离岗创业

第八条 离岗创业是指我校在职人员离开原来岗位专职到科技园工作,领办或参办科技企业。

第九条 学校设立科技创业岗。到科技园创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由原来的岗位转为科技创业岗。

第十条 确定到科技园创业后,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其离岗入园手续,并通报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离岗创业期间,学校负责保管其人事档案并保留原身份三年时间。离岗创业者相应的报酬由所在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 创业期间若遇学校工资调整,学校负责同步调整其档案工资,所在企业可参照档案工资调整幅度对实发工资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创业期间,由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和所在企业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离岗创业期限为三年。三年之后若继续留在科技园内发展,学校负责保管其人事档案。离岗创业者各种福利待遇,由所在企业承担。

第四章  职称评聘

第十五条 兼职创业人员的职称评聘一般由原单位负责,在科技园或科技园企业从事的科研工作计算工作量,完成的科研成果同样作为职称评聘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兼职创业人员若只能保证完成原设定岗位的部分工作,原单位同意该岗位的剩余工作另作安排,可转为科技创业岗,但其考核要按两个岗位所占工作量比例由原所在单位与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离岗创业人员的职称评聘按科技创业岗进行,由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科技创业岗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科技创业岗的科技人员的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届满时,由学校有关部门对创办科技企业的人员进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届聘任的依据。

第十九条 科技创业岗的考核,以所创办的科技企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效益的考核为主。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考核合格:

㈠ 所创办的企业当年的年均净资产增值率达20%以上;

㈡ 创办的企业的年均利润率达15%以上;

㈢ 年均上交学校利润20万元以上。

第二十条 建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人的职称任职资格评定体系。组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  学生创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兼职到科技园工作。兼职是指学生在保证上课、试验、考试等教学环节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到科技园参与科技创新、企业管理、市场开发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科技园负责每学期将兼职创业学生的情况通报学生所在院系和团委、学生处等部门,将创业活动列入社会实践和科技创新等综合测评体系的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有意创业的学生将创业计划交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经考察有创业能力和创业前景,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办理休学手续。经学生所在院系和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本科生可休学2年,研究生可休学3年。

休学创业期间学生可申请选修学分,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

休学期间学生的相关待遇由所在企业负担。

第二十四条 科技园积极支持学生参与创新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科技发明和创业计划竞赛,根据学生的要求和科技园的发展需要可以为学生安排实习。对科技发明和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奖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非职务发明成果知识产权归成果持有人所有。非职务发明成果指:与持有人三年内所从事的研究课题不属同一领域,发明过程中未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及职务发明创造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允许,不对擅自转让、或以入股形式参与企业化运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科研成果、教师、科研人员的职务发明下须在科技园内进行孵化,组建企业或以技术股份的形式进入科技园的入园企业。企业中技术股份中30~50%奖励成果完成人、30~10%归成果所有者原单位,40%归学校。对成果完成人具体的奖励比例依据学校的设施投入和完成人的智力投入情况,由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完成单位和成果主要完成人协商并以内部协议形式确定。同等条件下,奖励留学回国人员的股份可上浮5%,奖励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股份可上浮3%。留学回国人员的身份由人事处确定。

第二十八条 科研人员可以利用科研课题的结余经费投入到科技园企业或参与注册新的企业。此项资本产生的股权按如下原则进行分配:

课题组成员持股不超过80%,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相关人员所占的份额,并记入个人名下。其余为学校持股,学校持股收益的40%返回课题组所在单位,用作发展基金,收益的60%纳入孵化种子基金,用于科技项目、企业的孵化或再投入。

第七章  股份期权与股权奖励

第二十九条 股份期权的含义是:奖励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骨干一段时间后以既定价格购买公司既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第三十条 股份期权的运作办法是:公司股东与公司骨干约定一定时间之后,股东以确定的价格向公司骨干转让确定数量的股权,一定时间后,公司骨干可以根据当时公司的资产增值情况确定认购或不认购。

第三十一条 科技园内的企业在增资扩股时可用不高于10%的股份奖励该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第八章  种子基金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种子基金,由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主要用于超前介入科技项目和作为实施可行性创新构想的启动资金。

第三十三条 种子基金的来源: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上缴学校利润的不超过30%纳入创业种子基金。同时,本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收益部分、政府或学校扶持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作为种子基金。

种子基金由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种子基金的申请办法:项目组或主要负责人向科技园管理办公室递交项目情况介绍、项目发展规划、用款计划和种子基金申请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并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即可得到创业种子基金,并在科技园的管理下合理使用。

申请到创业基金的课题列入学校横向科研课题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过种子基金的介入取得的成果或收益,首先归还学校种子基金的投入,剩余部分的股权或收益完成人占有40%,学校占有60%。

第九章  资源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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