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3-01 11:49:55 编辑: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我校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培养创业人才,提高我校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和素质,四川西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特创设西南石油大学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
第二条 为规范创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创业基金来源
第三条 创业基金来源:
(一)四川西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
(二)校友个人、校友班级、校友企业及其他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四川西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所进行的定向捐赠。
第三章 创业基金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创业基金的资助对象为:
(一)在读的西南石油大学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中:专科学生必须为专科三年级学生;本科学生必须为本科三、四年级学生;
(二)毕业未满两年的西南石油大学本专科毕业生、毕业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创业基金申请资助条件为:
(一)申请人应有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或相应的资金风险承受能力;
(二)申请人所持项目需具有创新性,并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
(三)申请人所创办的企业注册地或项目地、生产地必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四)申请人及其团队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纪违法记录;
(五)申请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或者申请入驻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者可优先考虑。
第四章 创业基金资助方式
第六条 创业基金以借款或投资入股的方式,支持满足条件的申请人自主创办企业。
第七条 为符合本基金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资金支持,不得改变使用人员,不得改变使用项目。
第八条 每笔借款或投资一般不超过该创业项目投入的50%,且上限一般不超过50000元。
第九条 采用借款方式使用本基金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归还所借资金,以利于基金周转使用,此期间内所借资金不计利息;约期内未归还的,除应偿还所借资金外,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有其它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申请人须提供担保人,签署相关法律协议,为使用本基金提供担保,担保人应为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员工。
第五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十一条 本基金由四川西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此项职能涉及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管理创业基金;
(二)根据本管理办法,负责创业使用的申报、评审与发放;
(三)对项目的进展、创业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对创业基金的财务管理并定期进行审计;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创业基金使用方面的异议;
(六)负责解答捐赠人的咨询或查询;
(七)决定其它与创业基金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四川西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创业基金申请与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创业基金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南石油大学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商业计划,能够说明项目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商业计划应有详细的市场调研报告、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与复印件);
(四)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原件与复印件);
(五)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原件与复印件);
(六)个人的品行证明,所在学院(部)的推荐意见书及担保人签字;
(七)四川西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四川西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经专家评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确定资助金额,签订资助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获得基金资助的申请人及其项目实体,如运营状况不佳甚至濒临破产,四川西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有权按相关程序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获得基金资助的申请人及其项目实体,若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四川西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有权终止资助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修改、解释权由四川西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行使。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