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01 17:42:50 编辑: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高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加强和规范大学科技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科研实力的高校为依托,将高校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推动高校产学研结合、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服务区域经济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四川省科技厅和教育厅负责对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开展四川省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及考核工作,各市(州)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大学科技园进行指导和协调。高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高校师生创业的实践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基地;是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科技创新平台。
第五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是高校实现产学研结合及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载体。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六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服务支撑体系建设、金融投资支撑平台建设、高校学生“双实双业”(实习、实训、创业、就业)基地建设,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章 筹建、认定及管理
第七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筹建单位启动建设工作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确定大学科技园建设的依托高校,且地方政府与依托高校已签订合作或共建协议。
2.已制定较为科学和相对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3.明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成立相应的专业化管理机构(运营平台)。
4.地方政府、高校已制订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 申请认定四川省大学科技园,由依托高校向省科技厅和教育厅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省科技厅和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现场评估,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予以认定。
第九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
第十条 申请认定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70%以上。
4.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4500平方米以上。
5.园内的在孵企业达25家以上。
6.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7.大学科技园4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8.园区筹措设立种子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并有成功的投资案例。
9.所在的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依托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10.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11.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第十一条 大学科技园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或工作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3.企业在大学科技园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5.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6.企业租用大学科技园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7.企业研发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十二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每年3月1日前各大学科技园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数据)报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并同时抄报所在市(州)科技局、教育局。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和教育厅每3年对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考核条件的,不再列为四川省大学科技园。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四川省科技厅、教育厅对大学科技园推荐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立项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在各类科技计划中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申报国家、省上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大学科技园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各市(州)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加大对大学科技园及在孵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第十六条 依托高校要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规划(提供政策、场地、成果、资金、人员等资源)。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校师生进园孵化的项目和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支持。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鼓励把大学科技园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使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要积极参加国家和我省以及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联盟组织的大学科技园相关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的学习、交流与资源共享,并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高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加强和规范大学科技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科研实力的高校为依托,将高校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推动高校产学研结合、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服务区域经济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四川省科技厅和教育厅负责对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开展四川省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及考核工作,各市(州)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大学科技园进行指导和协调。高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高校师生创业的实践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基地;是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科技创新平台。
第五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是高校实现产学研结合及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载体。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六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服务支撑体系建设、金融投资支撑平台建设、高校学生“双实双业”(实习、实训、创业、就业)基地建设,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章 筹建、认定及管理
第七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筹建单位启动建设工作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确定大学科技园建设的依托高校,且地方政府与依托高校已签订合作或共建协议。
2.已制定较为科学和相对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3.明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成立相应的专业化管理机构(运营平台)。
4.地方政府、高校已制订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 申请认定四川省大学科技园,由依托高校向省科技厅和教育厅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省科技厅和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现场评估,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予以认定。
第九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
第十条 申请认定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70%以上。
4.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4500平方米以上。
5.园内的在孵企业达25家以上。
6.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7.大学科技园4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8.园区筹措设立种子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并有成功的投资案例。
9.所在的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依托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10.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11.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第十一条 大学科技园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或工作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3.企业在大学科技园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5.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6.企业租用大学科技园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7.企业研发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十二条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每年3月1日前各大学科技园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数据)报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并同时抄报所在市(州)科技局、教育局。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和教育厅每3年对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考核条件的,不再列为四川省大学科技园。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四川省科技厅、教育厅对大学科技园推荐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立项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在各类科技计划中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申报国家、省上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大学科技园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各市(州)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加大对大学科技园及在孵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第十六条 依托高校要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规划(提供政策、场地、成果、资金、人员等资源)。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校师生进园孵化的项目和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支持。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鼓励把大学科技园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使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要积极参加国家和我省以及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联盟组织的大学科技园相关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的学习、交流与资源共享,并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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